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
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5日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对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证书持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科促会人才库、专家库、会员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学术互认、标准互认、人才互认,根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的证书授予和认证标志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开展接受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证书是指:
①赛事及活动参与人获发的荣誉证书和志愿证书;
②第三方证书入库认证书;
③青少年科技创新计划训练认证书;
④个人会员证书、团体会员证书;
⑤其他具备证明性质的函件、奖杯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证书;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
本协会研发的张贴于证书正面用于防伪的标志。
认证标志上载有:
①本协会标志及联系信息;
②防伪提示;
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④冠字验证码和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及非法买卖证书和认证标志,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协会将加强证书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向未参与活动、未获得奖项、未通过认证的个人和单位发放证书。
本协会积极推动防伪体系建设,通过设计互联网查验、采用特种防伪纸张、加强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等手段杜绝假冒证书。
第六条 获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应正确使用证书和有关信息,若证书到期或被暂停、撤销、注销、作废,不得再继续使用该证书。
第七条 本协会积极推动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体系建设,对获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的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调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证书;对撤销、注销、作废的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若发现或经举报发现使用伪造及过期证书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销毁证书,若不销毁继续使用伪造及过期证书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因任何原因证书暂停、过期、撤销、注销、作废或被认定为伪造的,我协会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社会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荣誉证书和志愿证书
第八条 个人或单位参加本协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获得奖项的,授予荣誉证书;
个人参与或单位组织人员参与本协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赛事活动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的,授予志愿证书。
第九条 荣誉证书或志愿证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荣誉证书”或“志愿证书”字样;
②证书的唯一编号;
③活动的正式名称;
④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⑤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logo;
⑥赛事活动的举办日期或证书授予的日期;
⑦子赛项或分类,志愿证书载明“志愿服务组”;
⑧队伍名称或选送单位名称;
⑨所获奖项,志愿证书载明“优秀志愿者”,有需要的还可载明志愿服务的时长;
⑩主办方公章、我协会认证标志及其他必要信息,有需要的还可加盖我协会钢印。
第十条 赛事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经赛事活动组委会同意,可授予奖项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由本协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志愿证书为省级证书,若主办单位有更高级单位则以最高级单位的覆盖区域定级,一般分为省级、国家级、国际级。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积极建立证书和人才互认机制,活动的主办机构依照本协会有关规定将赛事和活动申请加入或由本协会纳入《证书和人才互认白名单》。
《证书和人才互认白名单》范围内的赛事及活动的参与人及组织,可根据原有荣誉证书向本协会申请认证,通过本协会证书与人才互认审查的,颁发对应的认证证书,纳入荣誉证书和人才库管理体系,但第三方证书入库认证书不单独定级,以原证书级别为准。
第三章 青少年科技创新计划训练认证书
第十三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简称“青创计划”,旨在通过对专家、学者等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认可,从而提升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水平,落实育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对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
第十四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训练计划认证书分为专家、教练员、裁判员等认证书颁发给经青创计划委员会认定的专家学者,或经培训及考核符合一定技术要求的教练员、裁判员等人才,分等级的证书,较低等级认证作为较高等级认证申请的前置条件。
未取得较低等级认证,但经青创计划委员会认可具备对应等级学力的,颁发学力证明,凭证明申请下一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计划训练认证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青少年科技创新训练计划认证书”字样;
②证书的唯一编号、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
③获授证书认证的具体事项,如有等级还应载明等级和所属级别,专家证书应载明“专家委员”字样;
④证书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一寸免冠照片,如有推荐单位还应载明推荐单位的全称;
⑤我协会公章、钢印、认证标志、青创计划委员会公章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青创计划人才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青创计划人才从申报、培训、考核全链条记录,对在任何环节弄虚作假或已不符合青创计划颁证条件的,应及时暂停、撤销、注销或作废,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青创计划认证到期应重新审核、重新培训或重新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书,同时持有不同等级的同一类型认证以最高等级证书载明的认证结果为准,已有同一类型更高等级认证的不再受理该认证的较低等级认证事项。
第十八条 获发青创计划证书上载明“专家委员”、“某类专家顾问”字样的为我协会专家委员;载明“某类某等级教练员”、“某类某等级裁判员”的为对应等级我协会认证教练员、裁判员;载明其他事项的,以载明内容为准。
第四章 会员证书和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九条 依照《会员条例》申请并获批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授予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有效期随会员有效期,一般单次缴纳会费不超过4年。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证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团体会员”字样;
②会员的唯一编号、会员名称、会员类型、批准函号、有效期限、年检时间,有效期限与会员缴费年限相同;
③我协会公章、认证标志及其他必要信息,有需要的还可加盖我协会钢印。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牌匾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会员的唯一编号、会员名称、会员类型;
②预留的4年检标志位,发证日期及有效期起止年份;
③本协会电子公章图样、认证标志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证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会员唯一的编号、一寸免冠照片、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会员类型、工作单位、有效期限、年检时间;
②由团体会员推免的个人会员还应载明“有效期同推免团体会员”;
③我协会公章、认证标志及其他必要信息,有需要的还可加盖我协会钢印。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到期,缴纳年费后发给新证书;团体会员牌匾每年需进行年检并在年检标志栏粘贴认证标志以示年检的情况,未能正确粘贴认证标志的牌匾无效,团体会员牌匾使用4年后发给新牌匾。
第五章 其他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具备证明性质的函件、奖杯等,或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证书为其他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其他证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①本协会标志或本协会全称;
②需证明的事项;
③加盖本协会公章或钢印。
第二十七条 其他证书可根据常务理事会批准设计印刷,可不加载唯一证书编号、认证标志;其他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比照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编号和科促会人才库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的编码规则:
①编号的样例:2019-SASTAY-P001 ;
②编号由数字、字母和短中划线构成的16位字符串;
③编号的前4位为证书颁发的的年份代码、倒数第4位为证书子分编码、后3位为序号,编号为不区分大小写且不重复的唯一字符串;
④当同一类证书颁发大于1000件时,子分编码顺后或顺前不冲突的1位;
⑤证书分类编号为年份+子分编码,如2019P;
⑥若有多个子分编号则均写入证书分类编号,如2019PQR;
⑦子分编码AB为预留个人会员、子分编码C为预留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科促会人才库的目标是“为未知而教、为未来而学”,我协会着力解决青少年科创活动独立、非连续导致的证书效力认可问题;积极推进科技辅导员、教师教授、专家学者认证入库,促进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开展和社会资源整合,提供中立客观的第三方认证认可平台,忠实记录和证明各年龄段科创学生及科创工作者的卓越成绩。
第三十条 科促会人才库系统是由本协会根据证书管理业务实际需要自主研发和运营的证书管理系统,系统涵盖人才管理、专家管理、会员管理等多项功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加密技术传输证书数据,符合一定条件的证书通过系统进行绑定入库,可实现全球通用查询功能;
查询页面显示的内容与证书上载内容完全一致的,为真实证书,部分证书暂时不可入库的应在证书背面载明“本证书暂不纳入科促会人才库系统管理,请通过致电本协会的方式查询证书真伪”的字样;如后续计划纳入管理的,应在证书背面载明“本证书预计某年某月某日后可绑定进入科促会人才库”的字样。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入库条件的证书,应由证书持有人向科促会人才库系统绑定入库,绑定时应仔细检查系统内信息与证书上载信息是否一致,并按要求补全相应信息。
第七章 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证书通常需进行双面印制,背面应印制“SASTAY”字样团花和防伪说明:“本证书具有防伪属性,请您检查证书正面防伪标签应为凹凸手感,同时您还可以登陆防伪查询网站输入冠字验证码查询真伪。”字样和查询网站“V.SASTAY.NET”字样,根据需要还可载明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书上载的内容错误,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向本协会报告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交回证书。
(1)证书已交回或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并备案的,修正其错误,按原编号补制证书;
(2)证书未交回但已经丢失、灭失,修正其错误,按新编号补制证书,并作废原证书。
因客观条件无法补制的证书,向其发放带有证书编号和认证标志证明材料,并修正系统内错误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管不当导致证书遗失的,应立即向本协会报告,由本协会登记和决定是否补制证书,因客观条件无法补制的证书,不予补制。
若补制证书,应给予新编号或新认证标志,原证书自动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证书更新版本后或因其他情况需换发证书,接受换发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交回原证书。
换发、补发的新证书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绑定进入证书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会员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的编号不变,同时持有多份会员证书的以颁发日期最新的证书为有效证书,作废的证书应予收回或销毁;无法收回或销毁的,予以公告。
会员资格到期后又未按照相关规定续期的,应按照到期处理并交回团体会员牌匾。
第三十七条 印刷错误、统计错误的证书,交回以后应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证书数据应当保留备查。
因统计错误或其他情况漏印、漏发的证书,应予以补发。
因发放环节失误导致漏发的证书,应立即找回该证书并补发;无法找回的,应给予新编号后补发。
第三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通过欺骗、作弊等手段非法取得的证书,应当予以注销同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证书持有人应退回证书,但因各种原因无法退回或拒不退回的,作废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我协会不予受理印制证书复制件,但因客观需要制作证书复制件的,经组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证书正面上载内容不变、不再粘贴认证标志,正面显著位置还应标注“复制件”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机制,杜绝证书母版、认证标志丢失或数据损毁。
①证书纸张、母版、认证标志分别独立加锁存放于不同物理空间,加强数据管理,采用高可用服务器和安全传输协议并定期本地备份,证书电子母版或300dpi以上的印刷母版应采用加密和专用通道传输。
②落实作废制度、废旧证书回收制度,健全证书母版、认证标志丢失应急响应机制;
③坚决杜绝工作人员违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虚假信息的证书,建立证书管理台账。
第四十一条 证书、奖杯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印刷和制作均应选择多家有资质的厂商分别不关联的完成其生产,任何单一厂商负责的内容不得超过整个工艺的50%,有条件的还应签订保密协议。
证书、奖杯或其他证明材料选定的厂商属保密范围,不对外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持有本证书的个人及单位,本办法的修订需经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并获理事会会议75%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