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章程
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
章 程
(2021年9月15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从事科学、教育、科学艺术设计、自动化研究、科学器材研究、学校科技教育研究、智能机器人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带领全省青少年和青少年科技工作者,为培养广大青少年科学创新精神、促进青少年科技应用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我省青少年科学素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倡导青少年热爱科学、积极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促进培育青少年科技应用能力、树立青少年科学精神、提高青少年科学素养;
2、联系和组织国内外青少年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论坛会议、作品展演、竞赛活动等;
3、开展科学技术教育和科学技术应用领域的理论研究;
4、依法组织青少年编写学会内部通讯、学术刊物;
5、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等单位实施的科技教育目标和成果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6、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为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社区等单位设计、策划、执行青少年科技活动方案,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目标,提供相关的技术答疑和技术支持;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为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等单位设计、策划和执行科技展示、教学方案,为科学、艺术、文化建设策划和提供科学教育装备、研发科技活动器材,编写教师和学生教材;
8、运营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矩阵,通过互联网积极宣传我省青少年科创活动成果,积极进行科学普及活动;
9、 积极开展进校延时服务、社团课程服务,配合政府做好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个人会员双轨并行的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1、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2、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5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