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章

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会员条例

2020-01-06 16:15:12 陈文杰 586

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

会员条例

提请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会员管理制度,繁荣我省青少年科技创新事业,搭建青少年科技发展互助、交流学习平台、构建互学互帮互助,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我省青少年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提高青少年科技创新队伍素质,加强我协会的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根据《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下称“本协会”)的会员相关业务的开展接受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与监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是指承认《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章程》,经本人(团体)自愿申请和本协会批准加入的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入会,必须按照本条例对申请者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

2)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制度,有意愿加入本协会;

3)具备以下描述之一:

①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②从事科学、教育、管理等与青少年科创相关的工作,连续从业2年以上,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③从事科创教育理论研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有自己的出版物或有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论文2篇以上;

4)良好的社会风评和较高的学术科研能力或水平。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申请人确认自己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后,联系本协会至少2名个人会员或单位领导作为推荐人,提交《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个人会员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推荐人审阅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当面向申请人说明本协会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介绍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情况和学术背景等。

3)推荐人向本协会理事会推荐申请人,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个人会员证》。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会员所享有的权利

①作为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②对本协会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申诉或抗辩;

③参与本协会主办的各类赛会、学习培训活动;

④参与本协会在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

⑤获取本协会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⑥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⑦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费收支,对有疑议的工作提出询问并限期获得答复;

⑦有作为本协会新个人会员推荐人的权利和退会的自由。

2)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③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④按照标准和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⑤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互助;

⑥接受本协会委任的事项并如期保质完成。

3)自愿退会、惩戒、除名的规定

①自愿退会:个人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

②个人会员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会费的,收回个人会员证予以除名;

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连续6个月不参加会员活动的、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个人会员,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的处理;

④理事会连续12个月无法联系到个人会员的,视为自动退会;

⑤个人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的处理;

⑥惩戒期间表现良好,理事会可视情况撤销惩戒处分。

第三章团体会员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青少年科创教育相关事业;

2)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制度、有意愿加入本会,且至少拥有或推选2名以上本协会个人会员;

3)团体会员的组织形式必须为下述之一:①民办或公办的全日制中高等院校;②青少年宫;③科技馆;④研究所(院);⑤非自然人独资的(股份)有限公司;⑥培训机构;

4)良好的社会风评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人民币的合法收入。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确认本单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后,联系本协会至少2名团体会员作为推荐人,提交《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团体会员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推荐人审阅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当面向申请人说明本协会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介绍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情况和学术背景等。

3)推荐人向本协会理事会推荐申请人,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团体会员证》及牌匾。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团体会员所享有的权利

①推选不多于2名个人会员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团体会员推选的个人会员在团体会员有效期内免征会费;

③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并享有优先成为活动协办或者支持单位的权利;

团体会员可充分利用本协会的平台资源,积极开展合作进而取得协同发展;

⑤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会费收支,对有疑议的工作提出询问并限期获得答复;

⑥获取本协会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有作为本协会新团体会员推荐人的权利和退会的自由。

2)团体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③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④按照标准和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⑤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互助;

⑥接受本协会委任的事项并如期保质完成。

3)自愿退会、惩戒、除名的规定

①自愿退会:团体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牌匾;

②团体会员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会费的,收回团体会员证、牌匾予以除名;

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连续6个月不参加会员活动的、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的处理;

④理事会连续12个月无法联系到团体会员的,视为自动退会;⑤团体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劝其退会、除名的处理;

⑥若团体会员被除名则团体会员推选的个人会员代表不再享受免征会费的优惠;

⑦惩戒期间表现良好,理事会可视情况撤销惩戒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科创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经有关单位书面推荐,可视情况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及牌匾均为本人(团体)个人使用且需按规定接受年检注册,一律不得外借、涂改、伪造或变造,否则将给予惩戒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协会的全体会员,本条例的修订需经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并获理事会会议75%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应用促进会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会员条例和制度。